*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27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6〕5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办公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公文质量的好坏,办文效率的高低,关系政府形象,影响工作大局。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有一定的改进和提高,对传达政令、执行决策、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公文处理工作还不能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文件多、质量差、运作慢以及违反规定行文、办文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屡有所见。为提高公文处理水平,现将修订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细则》必须针对当前公文处理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严格控制文件制发数量,力保省委提出的“减少三个三分之一”目标的实现。公文是据以解决问题的文章,必须紧扣“抓大事,抓落实”,做到有的放失、符合实际、注重效用、力求精简。发文要慎重,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由下级机关发文解决的事项,决不以上级机关发文;能以业务部门发文处理的问题,决不能领导机关名义行文;能用面商、会商、领导面示、电话联系等形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应尽量采用这些便捷做法,控制和减少发文。
二、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搞好协调配合,积极履行职责,为减少政府发文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需要行文的,应由部门自选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定或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在文中加以注明。要求解决资金、物产等具体问题,应按照业务归口,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和其他部门会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自行行文。不能向上推了事。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可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高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处理。
三、严格文件审批。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如决定、通报、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的批复等),必须由正职领导人签发;正职领导人外出时,应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人签发。有“省政府同意”字样的文件,必须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省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必须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的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