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在规范中,既要加快工作步伐,按期进行规范,又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既不能随意放宽政策,又不能额外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企业负担。全省的规范登记工作要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5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对本部门负责规范的公司进行统计和调查摸底,搞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备案。在规范期间,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可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公司法》进行纠正,限期达到要求。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六)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四、工作程序
  鉴于我省需要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多,任务繁重,为保证规范工作质量,便于重新登记,决定采取企业自查,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相结合的办法。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按照《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认真对照自查,自我规范,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原有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统计表》和《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统计表》,报送省经贸委、省体改委,抄报省工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次,各公司要在自我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在限期内,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并提供所需文件,经同级政府指定的规范工作分工负责部门初步审查,凡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司,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不再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工商局《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215号)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