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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6〕37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切实做好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和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对理顺出资者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实行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扩展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新旧体制交叉,不少改革措施没有到位,致使这些企业在改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公司法》的要求有较大距离。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开展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当务之急。
  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体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资产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范围和要求
  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规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前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初步统计,我省在此范围内的公司共有1057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970户,股份有限公司87户。这些公司都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认真进行规范。通过规范,理顺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用人、劳动工资的管理办法,分离公司办社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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