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制定母婴同室的收费标准。
(四)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实现爱婴市”列入工作日程,积极参加宣教、培训、指导、评估等工作,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五)市经贸、工商、轻工、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中国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规定,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
(六)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采取措施,保证哺乳期的产假及每天一定的哺乳时间,在女职工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哺乳室。
(七)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市”列入宣传内容,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应开辟栏目,定期宣传。
(八)卫生部门要把“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市”列入重要议程,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市创建爱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当好领导参谋,组织爱婴医院预评估。
2.给予爱婴医院必要的优惠政策,不减少卫生行政拨款,把增加的收入用于改善爱婴医院条件和人员待遇上。
3.制定并实施医院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4.制定及实施母乳喂养知识宣教计划。
5.健全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加强保健与临床结合,支持出院后继续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做好母乳喂养随访,产后4个月母乳喂养随访率达90%以上。
6.采取爱婴达标医院分工负责指导创建爱婴医院单位的方法,加强业务指导。
7.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掌握爱婴医院和产后随访有关母乳喂养的数据资料,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8.医疗保健机构(含部、省、市、区、县属及企业医院)中,全部二、三级医院要1996年前实现创建爱婴医院达标,部队医院也应力争达标,一级医院力争50%达标。1997年80%的一级医院要实现爱婴医院的创建达标。1998年基本全部医疗保健机构实现爱婴医院达标。
9.取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产、儿科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