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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物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生产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所属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维修道路、沟渠和破路维修管线,架设电线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应安排在夜间作业,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设置围挡,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清理和修复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不准摆设摊点,不准钉挂广告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或拆除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市容监察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市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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