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及时清理或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置和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志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未修复或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志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设计院,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