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质量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鼓励用电和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减轻用户负担,自1996年3月1日起,取消下列收费:
(一)超定额用电加价收费;
(二)空调附加费;
(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加收的各种随电价附加的收费。
三、实行按月用电量累进递减电价
(一)大宗工业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2万KWh及以下者,执行目标电度电价;
--2万KWh至10万KWh(含10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地;
--10万KWh至20万KWh(含20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
--20万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元。
(二)普通工业及非工业动力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1万KWh及以下者,执行目标电度电价;
--1万KWh至2万KWh(含2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元;
--2万KWh至3万KWh(含3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
--3万KWh以上部分每KWh降0.01元。
(三)第三产业用电
按月用电量计算,电价递减标准:
--5千KWh及以下者,执行目录电度电价;
--5千KWh至1万KWh(含1万KWh)部分每KWh降0.005元;
--1万KWh至2万KWh(含2万KWh)部分每KWh降0.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