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实施,并及时将方案报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已满一个会计年度而决定不分红的公司,须及时向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不分红的决定及其原因。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股利为主,原则上不允许送配股。以现金支付股利的,由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方案并实施;确需送配股的,须经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审批。
对连续两年不分红的公司,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应查明原因并请省审计厅或其它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对不按法定程序分配利润、未经批准送配股、没有利润却进行分红以及违背同股同权原则的公司,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查处。
(七)规范和建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按海南省有关法规执行。
公司向社会公告或向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变动;股份及股本结构发生变动;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的变动;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等等。信息披露方式和程序要规范化,不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查处。
三、组织指导和重新登记
全省公司的规范工作,由省证券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规范工作的分类指导,分析各类公司的规范重点,根据公司规范化工作的进程和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进行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听取公司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报,逐个公司逐项内容检查了解规范化工作进程。
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可以会同省财政税务厅、省审计厅委托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部分公司的问题进行审计与调查,帮助公司搞好规范化工作。
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厅、土地管理局、人事劳动厅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讨论解决公司规范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题。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将我省公司规范化工作做好。
根据公司自查和自我规范的实际情况,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分散分批对公司的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公司经认真规范、对照自查合格的,须向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准予重新登记。
各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既不申请重新登记又不申请变更登记,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