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依据
《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权责明确、目标一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原则,按公司章程建立工作细则,实现“三会”和经理层的科学分工,各自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公司,应明确界定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经营权限和经济责任。
(五)规范、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和离职审计制度
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制度,由省审计厅和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共同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职审计制度。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要分期分批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不得在同一公司同时担任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离职审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由公司监事会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其实行离职审计;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亦应进和离职审计。审计结果报告省审计厅和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未经审计者,不得离开公司。
省审计厅对全省股份制公司实行审计监督。省审计厅在征询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每年对部分公司进行直接审计或授权委托审计。
(六)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制度
各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完善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合的限期完善。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依法审查验证。经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同时报送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公司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办法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