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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公司的股本
  注册资本与实收股本不符的公司,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重新验资,报请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核准其实际股本与股本结构,以实收股本数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而至今未经过有效评估以及未转移财产权的,应经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先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作初步确认,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终极确认后,由公司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评估并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实不能转移财产权的,应从股本中剔除。
  以其它实物入股而至今未经过有效评估以及未转移财产权的,应经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实不能转移财产权的,应从股本中剔除。
  公司发起人违背发起人协议,又未经其他发起人同意,擅自改变其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的,应予纠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以后又抽逃出资的,应予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股本结构明显不合理,特别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所占比重较大的,应予以合理调整。
  (二)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
  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必须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确保国有股权权益的实现。国有产权的界定以及国有资产的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法定手续而未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补办。
  公司应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股权登记及变更的办法,做好股东名册的管理工作,制定切实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措施。公司股份应当进行集中登记,公司股票或股权证实行集中托管。
  (三)规范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动准则。各公司要结合开年度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其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和海南省的有关法规相违背,并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规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依法定程序产生和更换;各类会议和决议要有规范化的文字记录。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要对所有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会”不健全的,要限期完善健全;“三会”和经理层没有按法定程序和各自的职责运行的,应尽快规范;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和人员组成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应尽快纠正。“三会”的运行违背《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由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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