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琼府[1996]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和国家体改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要求
对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是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通过这项工作,一是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程度不同的不规范问题;二是对公司人员进行一次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三是着力提高公司质量,促进我省股份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这次全面规范工作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规范的方法和步骤来进行。
以点带面:从各类公司中选择几家有代表性的,作为开展规范化工作的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推广实施。
分类指导:根据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程序和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类,针对各类公司的不同特点和现实状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突出重点:规范工作重点突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并对少数运作很不规范、股东投诉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清理。
全面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所有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全面规范,力争在今年内使各公司基本达到
《公司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