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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琼府[1996]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和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要求
  对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是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通过这项工作,一是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程度不同的不规范问题;二是对公司人员进行一次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三是着力提高公司质量,促进我省股份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这次全面规范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规范的方法和步骤来进行。
  以点带面:从各类公司中选择几家有代表性的,作为开展规范化工作的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推广实施。
  分类指导:根据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程序和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类,针对各类公司的不同特点和现实状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突出重点:规范工作重点突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并对少数运作很不规范、股东投诉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清理。
  全面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所有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全面规范,力争在今年内使各公司基本达到《公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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