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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1996]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国家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传播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二、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先和税务机关联系,一律由税务机关下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漏报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依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查处、及时审理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查处,从快判处。对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税务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与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部门必须教育、督促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五、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工作制度,确保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境管理机关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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