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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失效]

  (八)其他参股、扩股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参股国有企业,鼓励不同地域的国有企业相互投资参股,鼓励相关企业间交叉持股、债权转股权,将国有企业改建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域的公司制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企业公司制改建方案;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改建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五)订立出资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六)依法筹资募集股本;
  (七)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住所、资产状况等概况;
  (二)企业改建拟采取的组织形式;
  (三)企业改建方法;
  (四)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五)筹资募股途径;
  (六)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七)企业债务处理;
  (八)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措施;
  (九)有偿转让存量资产的措施;
  (十)公司经营范围和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募股结束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情况报告;
  (二)出资协议书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设立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组织机构,产生董事、监事,聘任经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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