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1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投资设立的尚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即成为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已按照《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的规定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被授权机构负责;国有企业尚未实行授权管理的,其公司制改建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