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遵循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教职工集资建房。政府在计划、规划、征地、减免税费、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单位在小区设施配套建设和拆迁费等方面予以补助,个人按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其产权按房改有关规定确定。
八、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划拨一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九、各级金融机构对教职工购建住房优先提供个人贷款。
十、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划拨,免收土地使用费。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基建立项审批手续。
十一、经同级教育、房改部门批准,房地产公司投资兴建教师村或教师公寓,享有教职工住房建设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并可按一定比例划出部分作为商品房开发予以补偿。所提供的教职工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
十二、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由教育部门安排给其他教职工居住。
十三、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十四、教职工住房建设单位应成立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建设监督小组,加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各级各类学校,从现在起,不再在校园内建设教职工住房。教职工住房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联合建设住宅小区。乡、村学校校园有条件建设教职工住房的,也应搞好学校中、远期发展总体规划,留足教学用地,并报经市、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方可兴建。
十六、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原则上不予出售;能与教学区、运动区分开的,可留20-30%住房作为学校公用周转房,出租给教职工,其余可按房改规定予以出售。
学校对现有住房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无理占用或闲置的住房,应坚决收回,确保教职工住房的合理使用。
十七、市、县、自治县可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