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
(琼府[19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像重视抓危房校舍改造那样,认真抓好教职工住房建设。要把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轨道,逐步建立起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和管理新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
二、教职工住房建设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机构,将教职工住房建设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三、计划、财税、建设、土地、规划、房改、金融等部门要在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土地划拨、规划设计、公共设施配套、银行贷款和房改指导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支持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同级政府搞好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学校统包的福利性住房体制,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社会、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五、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购建住房。
六、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逐年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教职工住房的公共项目建设。教育税费以及各地统筹的住房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可按适当比例留一部分给学校统一管理,其余全部归集到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在财政和房改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全额统筹使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