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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
 (琼府[199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金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目前我省一些地区非法采金情况严重,个体采金者乱采滥挖黄金,使我省的黄金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污染环境,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干扰了我省黄金生产的秩序,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加强对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非法采金和滥采乱挖、破坏黄金资源的行为。
  二、我省的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是省黄金管理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先向省以上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到省环境资源厅申领“采矿许可证”,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黄金。
  三、根据国家“鼓励国营,限制集体,取缔个体”的黄金矿产开发方针,坚决制止个体采金活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必须立即停采,并进行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理;立即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个体已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搞个人承包开采黄金,现有的个体承包合同一律废止。
  四、取缔个体及无证的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于管理混乱的矿区要进行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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