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的义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有宣传公民无偿献血的义务。
第二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八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量一次性无偿献血;也可以多次无偿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二天。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医疗用血时,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献血总量超过一千毫升的,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的血液。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者享用医疗用血后,持《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证》、本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血收费单据等,到所献血的采供身机构核准报销免费用血量内的医疗用血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采血、供血、医疗用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卫生行政主管负责制发公民无偿献血的有关凭证。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采供血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必须持有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医疗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