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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各地州审批项目时,要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先以县(市)为单位上报基地建设项目,地州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向自治区审报的项目,必须经同级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畜牧部门共同认可。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同时抄报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和农业综合开发办。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土地管理局、农发行、供销社汇总衔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单项申报,由自治区计委审批。不容许越权乱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须持已批准的立项报告,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组织地州进行年度检查,以确保规划实施。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州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在年末将总结材料和有关报表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厅局。
  第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基地建设管理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将拿出一部分资金做为棉花基地建设奖励基金,对棉花基地建设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章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艾山·哈木提拜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李德宏          自治区农办主任
      艾拉担·艾山       自治区计委委员
      吕发科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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