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地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棉花基地建设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国家基建的补助资金,自治区的棉花差价款、引进资金、银行贷款、地县自筹和农民自筹、投工投劳等方面。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进行以节水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对已有的灌溉渠道、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和配套,渠道防渗等)、土地开发、改造中低产田、良种繁育、科技投入、农机具配套、防护林建设、气象服务等。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基建补助资金、以棉补水款的分配主要以年度总产量为依据。自治区通过棉花差价款筹集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水土开发。为尽快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州在分配水土开发资金时,按如下比例安排:4/7用于节水工程,2/7用于增水工程,1/7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的内容应包括场内场外工程。
第八条 国家补助款和自治区以棉补水款按项目进行管理。国家补助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治区以棉补水款由财政厅统一筹措,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原则,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综合开发办给地、州下达资金控制指标,各地、州要按自治区规定将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市)。以棉补水款由各级政府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各级财政负责拨付。
第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基地建设是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的组成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产量任务,国家投资的三分之一相应切块给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条 在保证水土平衡的条件下,积极引进区外资金在自治区开发建设棉花基地。自治区积极支持和鼓励外省市、外资来区内联合或独资开发建设棉花基地,并将开发基地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关于同外省、区市联合开发棉花基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新政发[1995]94号),关于外省、区市和外商独资在新疆开发棉花基地按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土地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四部门联合下发规定执行(计农字[1996]14号)。
第十一条 为保证“九五”棉花规划的实施,在下达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的同时,向各地下达新增耕地面积以及棉花种植面积和棉花产量等任务指标,实行投入与开发及产量相挂钩的责任制。
第四章 项目审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各地在确定项目时,要坚持水土平衡、生态平衡的原则,各级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避免因一哄而上引起水土资源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祸患。要注意保护好草场,凡是人工草场、围栏草场、打草场和优质天然草场一律不得开垦。开垦其他类型草场的,必须要给牧民以补偿,并要拿出一定的土地安置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