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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6]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计委、经协办、农办、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土地管理局、气象局、农科院、供销社、农机局,农行、农发行自治区分行,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及自治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将新疆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粮食基地和全国最大的商品棉基地。为了充分发挥新疆的水土光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棉花生产,按照中央的决定,在“九五”期末保证把新疆建成国家特大优质棉基地,自治区决定加大棉花基地的建设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疆水土光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棉花生产,按照中央决定把新疆建成国家特大优质棉花基地,保证在“九五”期末,完成棉花种植1600万亩,棉花总产3000万担的规划任务,使棉花生产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包括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计划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基地建设的管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与农村经济处合署办公,负责棉花基地建设日常工作。自治区农办、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厅、农业综合开发办、供销社、农行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参与项目的审定、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地应在当地行署、人民政府领导下,比照自治区的办法,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地州计委。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棉花基地规划、资金筹措(指国拨、贷款、引进的资金等)、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跟踪、验收,并会同水利厅负责增水工程和水源地的审批及建设。水利厅设立节水增地办公室,负责项目区节水工程的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参与上报计委的骨干水利工程技术审查。财政厅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土管局、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负责棉花基地建设的开荒造田和低产田改造的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农业牵头,会同农业厅、农机局、气象局、畜牧厅、林业厅负责当年和长期棉花高产开发有关工作,以适应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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