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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乌鲁木齐海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边境贸易管理局下发的出口商品登记证验放。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自治区计委发放的配额证明和外经贸厅发放的批准文件放行。
  (九)各地州市经贸委和各厅局所属的边境小额贸易公司要加强进出口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十日前应将上月累计进出口情况报边贸局(统计表附后)。
  三、关于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下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和非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在边境地区、口岸注册并经外经贸部批准,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三)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查,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四)经批准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不准搞挂靠经营。有实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开展业务。
  开展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毗邻国家按本文第二项的第(五)条执行。
  (五)边境地区外经贸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海关凭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六)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并核发《批准书》。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同项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备案材料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合同备案表附后)各一式两份。
  (七)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经济合作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限制;与毗邻国家经济合作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日用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限制。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海关凭自治区经贸管理部门批文验放。(注:附件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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