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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乌鲁木齐海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乌鲁木齐海关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6]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文件)是国家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对自治区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地区富民兴边,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乌鲁木齐海关《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文)(下称国务院二号文件)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6]242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提出以下补充管理办法:
  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
  (一)我区边民互市贸易点原则上均应设在对外开放的边境口岸所在地。凡经国家批准并已开通的边境口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我区霍尔果斯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的做法进行建设,经商当地口岸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虽经国家批准但尚未建设开通的边境口岸,如设立边民互市贸易点,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同对方国家进行协商,然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上报审批。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的边境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可将边民互市点设在边境口岸附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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