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乌鲁木齐海关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6]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文件)是国家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对自治区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地区富民兴边,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乌鲁木齐海关《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文)(下称国务院二号文件)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6]242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提出以下补充管理办法:
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
(一)我区边民互市贸易点原则上均应设在对外开放的边境口岸所在地。凡经国家批准并已开通的边境口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我区霍尔果斯口岸边民互市贸易点的做法进行建设,经商当地口岸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虽经国家批准但尚未建设开通的边境口岸,如设立边民互市贸易点,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同对方国家进行协商,然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上报审批。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的边境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可将边民互市点设在边境口岸附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