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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鉴定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本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计划,审定本年度争创名牌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名单所列产品的商标注册、用户及消费者意见、质量状况、标准执行水平以及出口检验与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价及审查意见,提出初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自治区名牌产品,应当在《宁夏日报》公布,广播征求用户及消费者的意义;如意见较多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前款所列评审鉴定工作,应当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束。
  第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自治区名牌产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宁夏名牌产品”称号(以下简称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称号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单位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宁夏名牌产品”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凡获得称号的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相应标志和称号。
  第十七条 凡未被审定通过的产品,可以列入下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在产品称号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经领导小组审查,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经贸委公告,取消其称号,并收荣誉证书和奖牌。
  (一)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用户及消费者投诉意见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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