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东西合作工程”的政策规定
(宁政发〔1996〕48号 1996年4月5日)
为贯彻中央“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把握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我区新一轮横向经济联合,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东西合作工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政府规定。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联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联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