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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各类市场在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基础上开展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地点、相应设施及经营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登记注册,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实行各类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城乡早晚市场、摊(群)点区,职工假日市场,以及出租柜台、店铺的商场(店)、商业街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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