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一切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逐年增加保护农业环境的投入,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