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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4、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120
  5、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仍按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含利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龄以其退休时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发给2个月基本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含利息)一次付清。
  以上均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办法实施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全省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七、基本养老免除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统一调剂、统一管理。
  (二)建立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制度。省级调整基金主要用于对统筹费率超过规定标准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企业严重亏损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的调剂。省级调剂基金由各州、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上解,其中,按统筹范围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5%上解的应在季末后10日内上解,按当年结余基金10%上解的应在次年2月底前上解。
  (三)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相应扣减。如数足额补交后,可视为缴费年限。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不记帐,待补交后补记个人帐户,未补交的既不作为缴费年限,也不计入个人帐户。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它用途。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债券,以及在安全运营条件下的投资。基金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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