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划转记入的部分;
  4、上述利息收入。
  (三)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持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和挪作它用。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去世,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费储存额的结余部分,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职工离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直至本人去世。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户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若干养老保险费在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后,余额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用完后需继续支付的或低收入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
  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或我省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原享受待遇不再变动,并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2、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1995年底按国家和省原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在职(岗)时的100%),另加个人缴费积累储存额除以120。
  月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个人缴费储存额÷120
  在此期间,国家规定或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而增加的工资可列入基数。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月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1.2%建立个人帐户前工龄+1996年后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1.6%×建立个人帐户前工龄+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12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