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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费的利息;
  4、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5、地方财政补贴;
  6、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及有关捐赠收入;
  7、其它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
  1、全省筹集比例为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4.5%。因地区差异用人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各地核定的筹集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高于全省筹集比例的地区,可随覆盖面的扩大、职工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下调到全省的筹集比例。
  全省筹集比例,按照实际需要调整的,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作适当调整。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户主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为其雇(帮)工缴纳。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扣缴;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3%缴纳。随收入的增长,个人缴费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为8%。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4、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户主等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四、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记录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并作为职工离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16%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7%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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