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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青政[1996]4号)


  现将《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不含国务院批准的系统统筹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军队所属企业无军籍职工、使用三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不含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户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应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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