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自上而下地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工交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1989]83号)的规定,每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并落实到生产岗位工人,要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积极治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各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企业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各级职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监察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监察和管理水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体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中,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只能加强,并配备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教育队伍的建设,统一规划,增强综合能力,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劳动安全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要年轻化、专业化,并保持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与执法监督水平。认真解决他们的各项待遇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生产工艺落后且无配套的安全卫生及消防措施、设施,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省内。
七、进一步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处理工作。对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除向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按事故类型及时分别向公安、检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规定及时申报结案,提高结案率,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违纪、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拖延事故结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加重经济处罚。对于瞒报、不报、故意淡化事故性质、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