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1996]3号)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为“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证,但由于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治理,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人均火灾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势头,安全生产状况尚未根本好转。同时,部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职业危害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仍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开放的关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常抓不懈;要支持和指导安全监察、监督部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加强隐患治理为中心,以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为目标,以道路交通、建筑、煤炭行业和防火防爆防毒为重点,加强事前管理,消灭不安全隐患。对易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生产(工作)场所(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等要加强监督监察。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杜绝特大恶性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经费。各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集中掌握的技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安全措施经费,由劳动部门掌握,用于改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设施的改造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