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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和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
  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的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认真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预算的;
  (二)擅自减征、免征以及虚列、隐瞒、截留预算收入的;
  (三)擅自改变预算执行内容及无故不按预算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
  (四)编报假决算的;
  (五)违反规定购置高档消费品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不按规定退库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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