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三条 全省设立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省、州、县、乡)四级预算。
  条件不具备的乡,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四条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和泠湖、茫崖、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六条 省、州、县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为本级预算。
  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