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乡(镇)计划生育专干必须经县级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村、组(社)计划生育干部以乡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集中学习培训。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业务职称要纳入医疗卫生系列评定。已聘用的计划生育干部需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考试录用,所需指标由人事部门优先核定解决。
三、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各级财政每年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九五”末,人均达到3元。从1996年起,到2000年,每年人均递增0.2元,增加的经费省级财政负担0.1元,地、县财政负担0.1元。乡统筹费中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应优先保证提足,提取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35%(含5%以内)。
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管工作,实行乡征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征收的经费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同时,要加强乡、村技术服务。1996年各地县必须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配齐B超,所需经费由省、地、县按“三三制”承担,做到环、孕情服务不出村,并逐步做到每个村都有计划生育宣传品。
四、加强领导,严格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对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人口出生、计划生育率以及各项节育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乡、村计生干部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的情况;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误差率;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使用及村提留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部分的落实情况;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管理规范达标及计划生育合格村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乡计生工作站与计划生育合格村考核办法由省计生委另行制定)。
考核按年度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要实行跟踪审计,离职考核制度。
检查、评估、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促进工作的原则。经过考核,对连续三年实现无多孩生育的乡(镇),无计划外生育的村以及计划生育工作成绩优异的乡(镇)和村以县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完不成人口计划,或弄虚作假,统计数据失实,误差率在10%以上的乡(镇)、村,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能评选先进,不能享受目标责任制年终综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