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1996]10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不健全,基础建设十分薄弱的状况,现就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当前和今后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仍然是在农村。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巩固提高乡一级,大力加强村一级,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到本世纪末,使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三为主”,村级基本实现经常化,60%的村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卫生院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和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人口计划,把计划生育同发展经济相结合,同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努力做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村级要建立和完善开展经常性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省政府[1992]100号文件精神,各地可建立乡计划生育工作站,也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要逐步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做到专职专用,责任到人。村委会要有一名得力的干部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组(社)也必须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员,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要建立健全乡、村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在机构改革中,各地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站长为副科级,县、乡(镇)聘用的计生专干工资要接近本乡干部的平均水平,岗位津贴继续按省政府[1992]100号文件执行。村、组(社)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每月不低于村组干部报酬的80%。乡(镇)、村、组(社)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属乡(镇)、村负担的可以从村提留、乡统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