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6〕29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八日)
《陕西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1995年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的决定,为加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培育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科技转化项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在运作方式上,可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和重点扶持资金等。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资金局设立专户,并保证暂未使用资金的生息增值。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科委负责征集、筛选,并提出项目建议;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科技、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和经济、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拟定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三、使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承担偿债责任和投资风险,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央在陕和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
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的计划、期限、费率、还贷、风险投入由省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进度下达借款通知单,省资金局据此办理有关借款合同手续,应保证资金在批准贷款后三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