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落实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
1、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经费,用于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研制、引进、开发、推广和教育培训。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八五”期间省财政扶持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九五”期间继续列支。
2、每年在安排用于“米袋子”、“菜篮子”、粮食专项、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设施建设。
3、省计划部门每年安排100万元基本建设投资,用于省级农机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
4、从1996年起,农业动力机械每马力年征收2元,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约化规模作业的组织管理、集团技术承包和重点工程项目省内配套。
5、各级农业银行对农机企业技术改造、大中型拖拉机更新、农业机械购置及生产性流动资金,要作为农业贷款的重点,及时安排落实。
6、各级财政对大中型拖拉机更新和农业机械购置,分级给予导向性补贴或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对农机的投资。
7、经评估合格的地、县农业机械化学校纳入成人教育序列,其教育经费同其他学校同等对待。
8、省、地、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监理站、鉴定站(质检站)、技术推广站、研究所和农业机械化学校为国家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将其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9、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机部门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推广、机械植保、机械耕作、机械灌溉、机械收割、农业运输、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机部门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植保、收割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业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农机企业(实体),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县以上(含县级)农机部门经营农用柴油,储油能力达到200吨的,享受经营批发权。
七、加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
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未经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准投放市场。
要加强农机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机管理、技术监督和供销部门,要对农机市场经常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督,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活动,净化农机市场,维护农机经营者的利益。
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和公安部门,要切实抓好以拖拉机及驾驶员年检审验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搞好路检路查,防止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农机事故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