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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2日)修改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9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国家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在省、市(地区)、县(市、区)、乡(镇)设立的事业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民技术人员,以及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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