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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7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77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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