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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三)连锁企业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送货等其他经营方式。
  四、各级政府要驾驶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和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在有条件发展连锁经营的地州市,由商业流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连锁经营的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九五”期间,全省连锁经营的发展应形成一定的规模,力争达到超市网点80家,便民店600家,逐步扩大连锁超市和连锁便民店的覆盖面。
  (二)对经批准列入试点的连锁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积极扶持其发展。
  (三)对组建连锁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在企业自筹40%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银行贷款执行现行利率,但利率不得上浮。财政负责贴息三年。贴息金额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是:省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息100%;地(州、市)、县(区、市)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负责贴息70%,地(州、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的分摊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四)为支持国合商业发展连锁经营,1996年,省计委一次性安排连锁网点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省经贸委一次性安排低息技改基金500万元。并积极争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连锁网点的改造和购置设备。
  (五)为了简化申办连锁店的手续,连锁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总部统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连锁店开业的有关手续;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现行规定执行;连锁企业总分支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分店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由连锁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连锁企业比连锁前增加的增值税(指地方分成的25%部分),按先征收后返还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向企业返还五年,用于还贷;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其第二、第三年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对经营粮油肉菜等副食品的连锁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主管部门的同等优惠政策。
  (六)城建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应纳入城建规划中统筹安排;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网点建设规定,拨出7%的建筑面积,应优先安排用于发展连锁店;连锁商店租用房产部门的营业用户,装修改造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宜加租,并在房租上适当给予优惠。
  (七)为了方便群众,对经批准建立的连锁企业,可以不受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允许连锁店兼营烟酒、音像制品、书报杂志、邮票、常用药品等各种专卖专营商品,允许开设公用电话等服务项目,允许代收公用事业费(如水电费)等等,经营专卖专营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的批准手续也可由连锁总部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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