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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政发〔1996〕63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流通体制的改革,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和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关于积极发展商业连销经营,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的要求,现将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一种已被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先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能更好地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流通,也是我省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连锁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把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新的产销批零关系,为流通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产权关系、利益分配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整体上提高国合商业组织化程度,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规模效益,为稳定市场,搞好市场供应,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连锁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一)由于连锁经营受经济发展及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的制约,所以发展连锁经营必须结合我省实际,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全省可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如: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中,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步推开。
  (二)发展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主要应依托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地实行连锁。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发展连锁经营要本着勤俭办商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商业网点和设施,以发展便民连锁和超市连锁为主,通过联营、入股、租赁等形式,逐步发展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四)发展连锁经营必须把现代化大工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于发展大流通。同时,必须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发展连锁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连锁企业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组成。连锁经营有直营、自愿、特许、合作连锁等模式,但不论采用那种模式,都要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商店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广告宣传和统一销售价格等。
  (二)发展连锁企业在选址、营业面积、商品及价格的定位上,都必须坚持便民、利民和“大众化”。即超市主要应在较为繁华的闹市区组建,便民店则应重点建在新建居民小区和居民集中的地区;为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连锁门店一般应在8间以上,每间分店的面积,超市在300平方米左右,便民店在30平方米左右,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便民服务项目为主,其中:超市品种不得少于2500种,便民店不得少于800种。连锁店商品价格原则上要略低于市场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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