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的绿化,应当以栽植草皮和花卉为主,护栏内外栽植灌木或者花草,路肩上和中间隔离带内,不得栽植乔木。
(二)混合交通一、二级公路的绿化,一般按乔木与灌木结合栽植,乔木间距一般为6至7米。
(三)三、四级公路的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栽植乔木的,其间距一般为3至4米,但弯道内侧和视线较差地段的间距应当为6至7米。
第七条 公路绿化物应当在栽植后6个月进行检查,其成活率除寒冷、干旱地区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外,其他地区需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绿化物的保存率在栽植后两年进行检查。绿化物保存率达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路外单位支付的绿化费;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及修枝断尖所得收益;
(五)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工程纳入概预算的公路绿化工程费。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绿化苗圃基地。新建或者改建公路绿化苗圃基地的用地应当与公路用地同时征用。
第十一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树,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由负责管养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间伐:
(一)更新间伐5棵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更新间伐6至10棵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更新间伐11棵以上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因战略、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