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和重点骨干企业完成一轮技术改造。经过技术改造,使这些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多数达到、少数超过国内80年代水平。
3.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个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创造条件争取依附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共同发展。
4.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每个地区培植成3至5个支柱产业,每个县新增2于3户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济基础一般的地区,每个地州培植成2至3个支柱产业,每个县有2至3户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县,努力形成自己的骨干企业,开辟新的地方财源。
5.经过5年努力,全省地县工业年销售收入和实现税利在199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三、进一步深化地县工业企业改革
(十三)加快面上企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贯彻好《转机条例》,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经营权和责任。加快组织实施《监管条例》,抓紧进行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试点。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十四)地县工业中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真正试出水平,试出成效,力争在难点和重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为面上改革提供经验。暂时未列入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努力转换经营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十五)地县工业中的小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种改革方式。其中:股份合作制是小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要抓紧工作,普遍推行,力争在一两年内有较大突破。国有小企业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经营。
(十六)放开放活小企业。对小企业要放开生产经营,放开资产组织形式,下放领导管理权限,实行盈亏自负,职工自招,工资自定,厂长自选,真正独立自主地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
(十七)衡量和检验小企业放开放活的标准,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企业经营机制得到转换;四是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五是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六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和职工收入增加。
(十八)除特殊行业外,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从开办时起就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吸收职工入股;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吸引外部资金入股,降低负债;企业向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借款,经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转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参加省地两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负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确无偿还能力的,其历年“拨改贷”的本息余额,经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转为国有法人投资。要积极探索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之间债务重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