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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规定(暂行)

  对199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房,购房超标准面积(标准同上)的部分,按当年市场价购买。
  此规定只限购买自住公房和购买腾空的旧房。
  2、如一处购房已达到标准的,不得再在它处购房。
  3、夫妻两地工作的,只能按房改政策购买一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另处住房,不能出售给本人,可以租住方式处理,但不得擅自转让他人,否则,由有关部门收回房屋。
  4、违反规定压价购买公房的按中纪委(1994)5号文件规定处理,限期补足房款。
  5、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或他人购买公房的,一律收房退款。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问题的处理
  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个人住房的超标准部分,费用一律自负,限期交清。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房使用问题的处理
  1、凡职工原住房面积已达面积标准的,单位不得购买、调换商品房为职工参加房改。
  2、单位购买商品房出售给职工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职工以房改政策在单位购买的商品房,不得擅自更改产权拥有者;此类住房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时,购房职工必须向原购房单位交清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各种税费。
  3、单位购买商品房作为职工集资建房或出售给职工的计价办法,按本规定第五条第2款或第八条第1款处理。
  四、清理中需要掌握的政策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凡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自查自纠,并认真清退的,不作违纪处理;不自查自纠,甚至隐瞒真情、干扰清理工作的,除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审批土地、审批建房、审批出售公房和收缴税费等过程中捞取好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越权审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改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过去已按当时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处理后未兑现的,应限期兑现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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