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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规定(暂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
 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
 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规定(暂行)
 (省办发〔1996〕10号 1996年4月4日)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决定,把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权谋私问题列为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保证清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清理范围、对象
  第一条 这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1992年1月16日省房改方案实施以来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干部职工。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对1992年1月16日以前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住公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未清理的,也要进行清理。
  第三条 企业的清房工作,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由企业职代会参照党政机关的住房标准,根据中纪委(1995)7号文件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清理内容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均为清理内容:
  1、违反一户只能购买一处自住房或一处集资建房规定的;
  2、违反规定压价集资建房或超标准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部分未按规定加价付款的;
  3、违反规定建私房的;
  4、违反规定压价购买公房或超标准面积未按规定加价购买的;
  5、违反规定超标准面积租用公房的;
  6、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
  7、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出租或房产交易的;
  8、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集资建房或购买住房的;
  9、住房方面有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的处理
  1、压价或以低于规定价格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限期交清少付的房价款。
  2、1992年1月16日省房改方案实施前,集资建房超标准面积(地厅级不超过95平方米,县处级不超过75平方米,科级以下一般不超过55平方米,离休干部可另增10平方米)的部分,按分段计价处理,即超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标准价购买,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5-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标准价的120%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1992年1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集资建房超标准面积(地厅级不超过100平方米,县处级不超过80平方米,科以下不超过65平方米,离休干部可另增1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成本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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