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本省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各单位的残疾人原则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安排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交纳单位须按《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缴款通知书》所列缴款数额和期限,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交纳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在筑的中央、省属单位、部分企业向省残疾人联合会交纳;驻其他地、州、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省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二)地、州(市)属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