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4.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公司章程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国资局联合批准。
(二)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政府对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1.对公司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权。
3.继续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公司的各项权力和责任。
六、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1.确保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同级政府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2.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交易和重组,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和质量。
3.接受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4.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5.照章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不搞非法垄断。
6.资产经营收益按《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办理。
(二)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所有者权利:
1.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体制,任免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2.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重大经营决策。
3.依照国家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包括以产权主体身份出让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4.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并收缴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
5.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可以采取增加资本金的形式留给全资子公司,也可收缴集中使用。
6.依照国家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合法融资进行资本再投入,可用于新建项目及对其他企业的兼并、参股等。
7.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