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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九、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所得税、信贷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凡盈利企业年终决算税后利润(股份制企业为国有股分配的红利)按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分配后,其余部分可补充企业生产经营国有资金,直至国有资本金占国有总资产比重达50%;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根据自己能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高折旧率,按清产核资后重估价值计提折旧;视企业具体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5%--40%返给企业,以补充企业资本金,期限暂定为5年。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为推进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之前,为解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试点企业中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组成的国有控股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授权为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企业中具有突出行业带头作用的集团公司,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联营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通过有效的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集团公司和集团现有资产存量的优化组合,带动行业内相关企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从集团公司和行业的角度改善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和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集团公司应对集团制定有统一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技改计划。
  (三)集团公司必须有一个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的,能团结协作、有较高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素质的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
  (四)集团公司应有良好管理基础和实绩,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全国中上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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